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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伟与叶小玉、王红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叶小玉,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叶小玉,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王红梅,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叶小玉、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25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