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梁振动、黄母尚等与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动,黄母尚,梁进旷,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199号原告梁振动,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德保县。原告黄母尚,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德保县。原告梁进旷(曾用名梁进衣),男,1989年6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德保县。委托代理人黄玉桂,德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地址:德保县马隘镇移民安置点。负责人梁启柒,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农邦奖,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社员。委托代理人梁进能,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社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动、黄母尚、梁进旷与被告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已与被告方协商处理清楚,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动、黄母尚、梁进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2元,依法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妙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