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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殷修容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修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4号罪犯殷修容,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修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殷修容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做出(2010)潭中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殷修容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降低对罪犯殷修容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殷修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53.8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二千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殷修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修容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