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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海龙与高峰、张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龙,高峰,张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522号之二原告:潘海龙,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高峰(又名高井岗),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秀花(又名张楠),女,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龙诉被告高峰、张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