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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龙腾水稻专业合作社与苗德山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德山,黑龙江省建三江龙腾水稻专业合作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德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龙腾水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建三江前锋农场第七管理区七站建设粮食晾晒场。法定代表人:王树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武。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贤,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苗德山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龙腾水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龙腾合作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担保合同是否存在及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存在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将龙腾合作社与苗德山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定为追偿权,龙腾合作社是基于反担保合同主张权利,案由应为保证合同更为合适。一审法院对贷款数额认定存在偏差,导致以此为基数计算的相应数字存在错误。一审法院在龙腾合作社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直接给予认定苗德山违约事实存在不妥。二审期间,龙腾合作社在庭审后提供了其向龙江银行建三江支行出具的担保书,佐证其为债务人姜云鹏担保事实存在,苗德山提供录音给予否认担保事实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可能改变原审对案涉担保合同存在的事实及担保范围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苗德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继审判员 苏 倡审判员 董力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