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与被告董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董家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09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负责人:赵汉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被告:董家文,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诉被告董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