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曾祥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章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刑初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祥章,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桑植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6月25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振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十多年前,被告人曾祥章在桑植县五道水镇李某某开的住宿餐馆内从一个湖北人手中花费几百元购买疑似猎枪发射器具一支、疑似猎枪弹三发。2016年6月24日18时许,吴某甲、向某甲、吴某乙、向某乙一同到桑植县五道水镇汪家坪居委会苗子溪沟寻找石蛙和“趴趴鱼”,途径曾祥章的养殖场,曾祥章误以为系来报复自己,遂拿出疑似猎枪发射器具对天鸣了一枪,吴某甲、向某甲、吴某乙、向某乙立即逃离养殖场。2016年6月25日,桑植县公安局扣押曾祥章疑似猎枪发射器具一支、疑似猎枪弹二发。经鉴定,疑似猎枪发射器具为枪支,疑似猎枪弹为自制猎枪子弹。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祥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曾祥章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吴某甲、向某甲、吴某乙、向某乙、曾某某、吴某丙的证言。3、张公物鉴(痕迹)[2016]115号物证鉴定书。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曾祥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交出枪支,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曾祥章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祥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一支、子弹两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兴权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人民陪审员 陈松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