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华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广播电视集团、长沙市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658号原告:张家口华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广播电视集团。法定代表人:曾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沙市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曾雄,台长。原告张家口华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广播电视集团、长沙市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诉讼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华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原告张家口华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