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文辉与黄山弟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辉,黄山弟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财保15号申请人:陈文辉,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黄山弟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宋连平。申请人陈文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弟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收益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54000元。担保人谢某、高某以其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房地权证黄-×××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弟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收益款354000元。二、查封谢某、高某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房地权证黄-×××号)。案件申请费2290元,由陈文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