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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钟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李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987号申请执行人钟某,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53年10月8日生。住赣州市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赣072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