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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玉光、李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光,李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光,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李金玉,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丁玉光与被执行人李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玉光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金玉返还丁玉光借款8万元,并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11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金玉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