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490号申请执行胡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危某某,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8月2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某与被执行人危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胡某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危某某、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危某某、李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