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范志勇与孔得胜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勇,丁志国,孔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范志勇,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市。被执行人:丁志国,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孔得胜,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范志勇与被执行人丁志国、孔得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丁志国、孔得胜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志国、孔得胜银行存款19172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