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永其、梁爱慧诉罗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永其,梁爱慧,罗业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302号原告:田永其,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张家桥村*组***号。原告:梁爱慧,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张家桥村*组***号。被告:罗业建,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溆浦县统溪河乡枫林村**组。原告田永其、梁爱慧与被告罗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永其、梁爱慧于2017年2月20日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永其、梁爱慧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业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永其、梁爱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永其、梁爱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田永其、梁爱慧负担。审 判 长 徐白玲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