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金玉、刘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玉,刘志林,韩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罗金玉,男,汉族,1965年8月27日生,江西省赣县人,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刘志林,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生,江西省赣县人,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韩孝华,女,汉族,1964年2月25日生,江西省赣县人,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金玉与被执行人刘志林、韩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金玉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2016)赣072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远明审 判 员 肖 锋审 判 员 崔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棕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