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某诉被告陈少均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原某,男,1976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小龙,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女,1975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原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原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清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有另案【执行案号:(2016)粤0105执6557号】在本院执行,该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1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润兰审判员 张法能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 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