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强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强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749号起诉人:河北强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59号。法定代表人:苏慧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肖,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晗,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北强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确认被起诉人王富贞和被起诉人石家庄市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4日被起诉人王富贞与被起诉人石家庄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对平方25.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事宜做了约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0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1、被告石家庄市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富贞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过渡费共计7200元;2、被告河北强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河北强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为该协议的利害关系人,且认为王富贞对该被拆迁房屋无所有权,被起诉人王富贞和被起诉人石家庄市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因此河北强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王富贞与石家庄市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强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0日出具(2017)冀010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起诉人王富贞与起诉人被起诉人石家庄市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石家庄市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强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河北强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提起的诉讼构成了重复起诉,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河北强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仕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