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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亚军、邵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亚军,邵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林,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元军,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亚军,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邵孙平,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亚军、邵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孙平名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总官堂路111号天裕人家二区5幢101室及苏锦一村115幢502室房产各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亚军名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新天地家园北区54幢305室房产一套,但上述房屋上或存在较高金额的抵押或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现暂无法处置。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上无足以清偿的存款。本院另至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邵孙平在本市法院涉案较多,相关案件均未得到有效执结。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债务的履行自行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债务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处分,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春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