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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栋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188号原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栋,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通许县。2004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2016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浙0483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周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栋撤回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刑初4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惠明代理审判员  何 筠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