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园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园,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高园,女,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301-83。法定代表人武晓强。申请执行人高园与被执行人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364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高园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工资八千元。权利人高园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6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