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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玉祥诉被申请人刘强、刘会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祥,刘强,刘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民初372号申请人王玉祥,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被申请人刘强,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被申请人刘会文,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申请人王玉祥与被申请人刘强、刘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玉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会文位于五台县茹村乡东茹村地税所旁边占地面积3分(四至为东至地税所墙、南至公路、西至房、北至地)宅基地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利益,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的可能,其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会文位于五台县茹村乡东茹村地税所旁边占地面积3分(四至为东至地税所墙、南至公路、西至房、北至地)宅基地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少政人民陪审员  朱月平人民陪审员  孙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常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