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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寻来金与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来金,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8民初1802号原告:寻来金,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民,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王丕镇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752414U。法定代表人:周存义,经理。原告寻来金与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寻来金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沙石材料款90000元、违约金50400元(按照年息24%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起诉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年息24%计算至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沙石买卖合同,约定沙子每吨75元,石子每吨63元;付款方式:主体竣工付款80%,工完账清。截止至2014年12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沙石料款9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保证在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不还,每天付1000元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李科英的诉讼请求。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日,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济宁市瑞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金乡县金东花园社区。发包人济宁市瑞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存义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同年8月16日,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原告作为卖方签订砂石购销合同,约定沙子由原告按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工地施工位置,送达施工现场,重量按实际过磅为准,沙子价格每吨75元;石子送达、计量方式同上,价格每吨63元。付款方式:主体竣工付款80%,工完账清。原告寻来金、被告工作人员李科英在合同上签字,加盖有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东花园项目部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按照被告指定的施工位置金乡县金东花园社区向被告供应沙子石子。截止2014年12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沙石料款90000元,被告工作人员李科英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保证在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不还,每天付1000元违约金。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瑞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书、被告工作人员李科英出具的欠据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金乡县金东花园社区的承建方,在承建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与原告签订买卖沙子、石子合同,并加盖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东花园项目部印章足以使原告相信其合同相对方为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且原告提供的建筑材料均按照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指定送至金乡县金东花园施工现场,其工作人员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沙石材料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合同书和欠据约定的过高的违约金,自行调整为按年息2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寻来金沙石材料款90000元、违约金50400元(按照年息24%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的违约金);二、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寻来金价款9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24%自2017年4月18日起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被告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根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