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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光英与陈忠生、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英,陈忠生,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055号原告:张光英,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忠生,成年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生。原告张光英诉被告陈忠生、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光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张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光英负担。审判员  袁智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孝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