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光英与陈忠生、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英,陈忠生,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055号原告:张光英,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忠生,成年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生。原告张光英诉被告陈忠生、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光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张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光英负担。审判员 袁智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孝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