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李顺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李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8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9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8725802801R。法定代表人:唐岩,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浩、徐慧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李顺兴,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顺兴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惠国土资执罚字(201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限15日内拆除306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3126.0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李顺兴在申请执行人告知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惠国土资执罚字(2017)第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即“限15日内拆除306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3126.0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违法土地所在镇(街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争学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朱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