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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丽与被告刘庆瑞、苏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丽,刘庆瑞,苏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857号原告:刘庆丽,市民,住平泉县.被告:刘庆瑞,住承德市平泉县。被告:苏丽娟,住承德市平泉县。原告刘庆丽与被告刘庆瑞、苏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刘庆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刘庆丽负担。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