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黎中兴、郭丽华与王斌、林波等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中兴,郭丽华,王斌,林波,孙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保67号申请人:黎中兴,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郭丽华,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王斌,男,199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林波。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孙立,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黎中兴、郭丽华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斌、林波、孙立在银行的存款及财产500000元。两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临澧县太浮镇百草村石竹堰组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中兴、郭丽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斌、林波、孙立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黎中兴、郭丽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