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丽霞与孟华茂、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霞,孟华茂,唐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曾丽霞,女,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教师,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孟华茂,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洞口县公安局民警,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唐兴华,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系孟华茂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丽霞与被执行人孟华茂、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日书记员 宋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