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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丽霞与孟华茂、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霞,孟华茂,唐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曾丽霞,女,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教师,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孟华茂,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洞口县公安局民警,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唐兴华,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系孟华茂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丽霞与被执行人孟华茂、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日书记员  宋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