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修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修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87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李慧,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谢秀珍,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7年8月4日,汉族,系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杜修魁,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修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修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