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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红燕、刘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燕,刘涛,罗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燕,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远县。被执行人:刘涛,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罗琴英,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为执行李红燕申请执行刘涛、罗琴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6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7)川10民终250号、(2016)川1025民初217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1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920元,以及执行费3184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涛、罗琴英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2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腾(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