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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310号被执行人:王龙,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县。2016年6月29日,本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执行人王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判决的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罗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