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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亚男、侯益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张亚,侯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被告人张亚男,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石嘴山市。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侯益民,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石嘴山市。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男、侯益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某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亚男、侯益民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张亚男、侯益民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孔祥卓代理审判员  魏娟娟人民陪审员  蒋秀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