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XX与冯水、濉溪县大运河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冯水,濉溪县大运河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675号原告:XX,男,汉族,教师,住萧县。委托代理人芈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水,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濉溪县大运河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法定代表人:任士领,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张秋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远,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冯水、濉溪县大运河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XX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冯水的起诉。本院认为: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冯水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冯水的起诉。审 判 长 马夫华人民陪审员 张东岳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