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朱根平与朱勇、朱小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根平,朱勇,朱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朱根平,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朱勇,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朱小发,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根平与被执行人朱勇、朱小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勇、朱小发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