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印辉与谷翠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辉,谷翠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439号原告:王印辉,女,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市民,户籍地秦皇岛市昌黎县,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翠莉,女,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市民,户籍地昌黎县,现住昌黎县,。原告王印辉与被告谷翠莉、王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印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谷翠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印辉撤回对被告谷翠莉的起诉。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