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初梅云、张春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梅云,张春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176号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X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28504244Y(1-1)。法定代表人:许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效党,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初梅云,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春岗,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初梅云、张春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初梅云、张春岗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