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苏建彬与黄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彬,黄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396号原告:苏建彬,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黄金萍,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苏建彬与被告黄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苏建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苏建彬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建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建彬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