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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龙海英与谭贵珍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英,谭贵珍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951号原告:龙海英,女,1983年9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谭贵珍,女,成年,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英与被告谭贵珍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英于2017年6月12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道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龙海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 雯书 记 员 罗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