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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欣彤与被高强、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彤,高强,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字第12号申请人:李欣彤,女,汉族,2001年11月8日生,住平原县。法定代表人:李继光,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生。系李欣彤之父。被申请人:高强,男,27岁,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申请人: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玉霞,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欣彤与被执行人高强、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欣彤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高强、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高强、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申请人李欣彤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申请人李欣彤于2017年6月12日向法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