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万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2547号原告:万某,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温州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林某,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国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舒 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