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少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刑初89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少辉,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家住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建议本院对本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3月16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晚,被告人王少辉和员工在南安市水头镇福满城大酒楼吃饭饮酒后,于次日凌晨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水头上高速公路,沿泉南高速公路由泉州往三明方向行驶,行至泉南高速上行60km处时与张某驾驶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少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王少辉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96.93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王少辉支付了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用,赔偿车主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为佐证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少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归案后能坦白;已赔偿被撞车辆损失,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惩处,建议对被告人王少辉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内处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补充认定被告人王少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具有立功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少辉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又二十日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少辉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晚,被告人王少辉和员工在南安市水头镇福满城大酒楼吃饭饮酒后,于次日凌晨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安水头上高速公路,沿泉南高速公路由泉州往三明方向行驶,行至泉南高速上行60km处时与张某驾驶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少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王少辉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96.93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少辉与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少辉支付了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用,并赔偿车主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少辉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他人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线索,侦查机关根据上述线索得以侦破该案。庭审中,被告人王少辉自愿将缴纳于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三万元抵扣本案罚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8日0时左右,其驾驶陈某所有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厦门翔安上高速公路,准备前往湖北荆州。在行至泉南高速永春出口时,一辆黑色轿车逆行而来,碰撞到张某驾驶的车辆右后方,对方车辆翻车,陈某遂报警处理。陈某从对方车辆中将驾驶员拉出,发现对方车辆的驾驶员满身酒气。证人陈某的证言与证人张某的证言一致。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少辉的归案经过及年龄等身份基本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少辉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系福建泉州南星大理石有限公司。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少辉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5.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经检验,事故发生时被告人王少辉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6.93mg/100ml,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王少辉。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王少辉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7.和解协议,证明被告人王少辉已支付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用及赔偿该车车主的损失。8.抓获经过说明报告书、工作说明、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少辉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他人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线索,侦查机关根据上述线索得以侦破该案。9.被告人王少辉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少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够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辉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少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少辉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侦查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少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愿意以其缴纳于公安机关的保证金三万元折抵财产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三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少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舒岚人民陪审员 吴梅农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少晶速 录 员 肖志强附:主要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