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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杨某、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杨某,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217号原告:王某1,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杨某,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某2,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某3,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杨某、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1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庆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