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彦与德阳市宏展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彦,德阳市宏展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郑彦。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展车业有限公司。投资人:闽家贵。本院在执行郑彦与德阳市宏展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以(2016)川0603执242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展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日履行了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彦的工资及双倍工资共计1650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的义务,现旌区劳人仲裁字(2016)304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旌区劳人仲裁字(2016)3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