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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曹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曹朝军,曹占营,王文中,刘砚芳,沙涛,吴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993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负责人李建曾,行长。委托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树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曹朝军。被申请人曹占营。被申请人王文中。被申请人刘砚芳。被申请人沙涛。被申请人吴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曹朝军、曹占营、王文中、刘砚芳、沙涛、吴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朝军、曹占营、王文中、刘砚芳、沙涛、吴瑛银行存款7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英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