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先与张凤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张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1358号申请执行人张先,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滦县新城祥和园3号楼1门501室被执行人张凤贵,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滦县滦州镇后周庄村5排1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23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凤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凤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凤贵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或查封、扣押其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柴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