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守红与杨德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红,杨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守红,女,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被执行人:杨德云,女,196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王守红与杨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500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762.50元、公告费56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77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此外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唐 震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