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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道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诚,丁道东,杨有松,杨亮,马道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1903号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任成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延巧,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马道诚,男,生于1969年1月25日,回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丁道东,男,生于1968年2月27日,回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杨有松,男,生于1973年12月14日,回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杨亮,男,生于1973年5月6日,回族,居��,住济南市。被告马道财,男,生于1965年9月25日,回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道诚、丁道东、杨有松、杨亮、马道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