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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士甫、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士甫,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张金池,胡国健,沈国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士甫,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西路*号水晶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黄建义,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金池,男,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国健,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桐乡市。被申���人(原审被告):沈国新,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桐乡市。再审申请人张士甫因与被申请人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张金池、胡国健、沈国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6)浙041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嘉兴市南湖区风桥镇新民村路段时,因载货上方被架设的电线阻碍后背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黄阁代理审判员刘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慧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