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山东合众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相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合众置业有限公司,王相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2民初645号原告:山东合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3号投资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庄德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凡彪,男,系公司员工。被告:王相娟,女,住山东省临沭县。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山东合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相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年3月24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但收件人名址有误,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合众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王相娟送达地址的不准确,无明确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合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欣辰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