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76年12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性,汉族,1982年02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华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1年10月至2016年12月抚养费9000元(每月150元),共同债务250元、经济帮助款4000元以上共计13250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2500元要求给付下余10750元;执行费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愿一次性付清该案判决确定的孩子的抚养费(自2011年10月付至2019年4月,共计13650元);并自觉履行共同债务250元、经济帮助款4000元,以上共计17900元,扣除已履行2500元,本案案款154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付清,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2011)华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华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