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刘振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刘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3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杨旭东,职务区长。被执行人刘振利,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振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以相关事实尚需核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田 麟人民陪审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青梅 来源:百度“”